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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几种情况不可以操作沪工冶金电动葫芦

作者: 2020-06-09

下列几种情况不可以操作冶金电动葫芦:

有下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操作 2.1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,吊拔埋置物及斜拉,斜吊等; 2.2 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、限位器失灵、吊钩螺母 防松装置损坏,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; 2.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; 2.4 作业地点昏暗、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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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1.1 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,身体健康; 1.2 应熟悉电动葫芦结构,使用性能,安全规程及本说明书等; 1.3 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,持证上岗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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